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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林业局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4-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实,扎实推进我局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实现文明创建新突破,根据上级要求,参照《怀化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怀化城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各科站室和二级机构。各科站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及方式

第四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1. 批评教育;

•2. 书面检查;

•3. 诫勉谈话;

•4. 通报批评;

•5. 停职检查;

•6. 调离岗位;

•7.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8. 免职;

•9. 降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方式问责:

•1. 对创建工作不关心,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2. 《怀化市林业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有明确分工的单位,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任务部署不到位甚至未部署的;

•3. 创建工作存在问题,局创建办督导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4. 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或妨碍创建工作的;

•5. 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方式问责:

1.《方案》中明确分工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2.《方案》中未明确分工单位不配合,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3.对关于创建工作的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到位的;

4.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施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问责:

•1. 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不达标的;

•2. 创建工作过程中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

•3. 在我市组织的建文明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齐全、指数未达标等原因被扣分的;

•4. 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主体及程序

第八条   问责工作由局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牵头,局纪检组、局人事科、局监察室等单位参与,局创建办负责问责日常事务。

第九条   局创建办对局各科站室、二级机构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在上级评测、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并报局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后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条   局创建办对问责对象提出问责建议,经局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相关程序进行问责。

第四章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创建办商局纪检组、局人事科、局监察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怀化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怀化市林业局管理员